学校层面

湘安职院科〔2015〕27号关于印发《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等5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5/04/28 00:00:00浏览:

                                                                                                             湘安职院科〔2015〕27号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学院(中心)修订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五项制度,经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3.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4.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5.科研经费及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15年4月23日

 附件1: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工作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科研工作质量,促进学院内涵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承担,由学院教职工负责或协作的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技术研究、理论研究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纵向项目,按其立项途径和经费来源单位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同时,各级项目根据文件还可分为遴选性、委托性和普惠性三种。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应面向全国、立足湖南、侧重应用,与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要发挥团队优势,积极探索、踊跃申报、加强管理、促进转化,不断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全面统筹,科研处和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以下统称主管职能处室)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其中,教育教学类科研项目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管理,其他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主要负责包括项目的论证、推荐、立项、建设、结项(含结题,下同)等宏观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备案、督促、检查、协调和经费管理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主管职能处室根据申报文件精神和学院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依据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并组织申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含主持人,下同)必须是学院在岗职工。

第七条 项目团队组成、研究内容、提交成果等必须符合申报文件要求。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申报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所有申报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主管职能处室。

第九条 向上级推荐的各级各类非教育教学类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统一报送;向上级推荐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类科研项目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统一报送。申报文件中要求缴纳的申报费,除申报省级(含省级)以上项目由学院承担外,其它项目申报费由项目负责人自筹。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评审、审批、立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推荐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首先由主管职能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向校内外有关专家咨询;然后由学术委员会在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申报报告后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立项或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应在收到批准立项文件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一周内,凭批准立项文件或委托合同,分别到主管职能处室统一备案,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第四章  科研项目研发

第十二条 项目研发计划是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依据。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组织项目成员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做详实记录。研发过程中确需变更研究方向、修改成果指标、调整研究方案、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研究时间时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职能处室提出申请,由主管职能处室(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项目立项机关或合同签约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主要成员更换后,要及时做好研究工作所涉及的物品、设备、设施、经费、账目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等的移交工作。

第五章  科研项目检查

第十五条 为及时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研究按计划顺利进行,主管职能处室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或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报告并报主管院领导审阅。

第十六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组织团队开展研发工作情况,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方案(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提供了必要的研究条件;

3.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立项文件要求或学院相关规定;

4.项目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职能处室应立即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立项机关,学院或立项机关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研究项目,财务处按规定追回所用经费。

1.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3.拒不接受检查的;

4.完成进度和质量与计划相差较大的;

5.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6.未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没有依程序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的;

7.检查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

8.出现其他问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继续研究的。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职能处室提出结项申请。纵向项目按立项单位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横向项目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结项学院层面的工作由主管职能处室委托学术委员会进行,费用从项目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到期后,不能如期交付结项、又没有依程序事先提出延期申请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来往的正式信函文件应事先交由主管职能处室审核把关。未经授权,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不得擅自代表学院或主管职能处室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2: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科研工作,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鼓励教职工多出创造性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使用和转化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是指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技术研究、理论研究等成果,类型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知识产权、咨询报告、标准(规范)、结项(题)报告(含鉴定报告、验收报告,下同)、获奖成果等。科研成果是教职工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凡我院教职工取得的所有职务成果均属学院与完成者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转让。

第三条 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归口科研处全面负责,主要包括成果的登记(认定与备案)、建档、报奖、交流和转化推广等。

第四条 项目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成果进行总结,将整套研发和应用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照《学院(中心)教学科研项目(课题)和科研成果认定与备案办法》(湘安职院科〔2015〕4号)的要求到科研处登记,并将相关内容录入《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库》。

第五条 登记应用技术成果必须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1.结项(题)报告3份;

2.结项(题)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份;

3.全套技术资料3套;

4.成果应用报告及其佐证附件汇编各3份。

第六条 登记著作、标准(规范)、咨询报告等成果,必须提供原件;登记学术论文、专利、知识产权及其他成果(含获得奖励),必须提供期刊、证书原件(登记后退回)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条 经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方可申报各级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成果计分和办理申请减免税等手续。

第八条 凡经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统一建档管理,相关材料定期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所有资料均不得擅自外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需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借阅手续。

第九条 各级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组织推荐和申报。每项科研成果不能同时向同级部门重复申报;获得上一级部门奖励的成果也不能再向下一级部门申报;申报单项奖的项目,不能再申报综合奖项目。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和转化坚持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获得各级科研奖励的主要完成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若科研成果为抄袭、冒名顶替等违规手段所得,一经发现将追回所有已支付相关经费,撤销所有奖励,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3:

科研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氛围,规范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学术能力,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科研学术讲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

(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应用创新。

第三条 学院学术讲座活动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申请部门具体举办。

第四条 凡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举办科研学术讲座,举办部门应在讲座开始前两周填写《科研学术讲座申请表》(附录1),经科研处审查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五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教学内涵建设的发展动态;

(二)各学科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理论及实践的焦点热点或发展趋势;

(三)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前沿,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新方法;

(四)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各行业发展动态;

(五)科研立项、科研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申请、科研成果申报及转化等方面的经验。

第六条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讲座举办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讲座内容并对此负责;要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工作。经审批同意举办的讲座,举办部门要提前三天在校园内宣传栏中张贴讲座海报,介绍主讲人基本情况、讲座时间、内容、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等。

第八条 讲座举办部门应邀请学院有关领导、专家、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师生参加。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术讲座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 讲座结束后,举办部门应在一周内完成讲座总结,填写《科研学术讲座总结表》(附录2)交科研处备案。对质量较高、影响较大的科研学术讲座,举办部门应将讲座内容整理成文,音像、文字、图片等资料交由科研处存档。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酬金支付标准:国外专家:副高职称为500元/小时,正高职称为800元/小时;校外专家:副高职称为300元/小时,正高职称为400元/小时,费用已列入学院科研工作计划的由学院支付,没有列入的由举办部门自行支付;校内人员酬金支付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场讲座的时间一般控制在2-4个小时,并尽量安排在下午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录1:

学术讲座申报表

 

讲座题目

 

举办单位

 

讲座时间

 

讲座地点

 

姓名

 

职务/职称

 

单位

 

听众对象

 

人  数

 

讲座内容

 

主持人

 

承办单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科 研 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录2:

学术讲座总结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讲座题目

 

主  讲

姓名

 

职务/职称

 

单位

 

承办单位

 

讲座时间

 

讲座地点

 

参加人数

学生

 

教师

 

来宾

 

小计

     人

讲座内容

 

讲座效果

 

问题与建议 

 

备   注

此表由讲座承办者填报,随有关音像资料、照片于讲座结束一周内交科研处.

 

附件4:   

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院人才培养、安全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1.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

3.通过结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

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各种专利和知识产权;

5.正式颁布执行的国家级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

6.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二、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科研工作量主要包括已经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教材、专利、知识产权、标准(规范)、鉴定成果、获奖成果、成果转让等。各类工作量计分方法:

1.项目。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技术研究、理论研究等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三个等级。通过评审验收结项的,各等级最高分别记100分、80分和60分,项目负责人和署名第一的记最高分值,署名第二的分值比署名第一的降低1/3,以此类推。

2.论文。分为国际期刊、国际索引、全国权威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其他期刊五类(详见《关于印发〈学院(中心)教学科研项目(课题)和科研成果认定与备案办法〉的通知》(湘安职院科〔2015〕4号)。各类最高分别记100分、80分、60分、40分和20分,署名第一的记最高分值,署名第二的分值比署名第一的降低1/3,以此类推。

3.著作。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编著和译著,最高分别记100分、80分和60分。署名第一的记最高分值,署名第二的分值比署名第一的降低1/3,以此类推。

4.教材。教材分为教育部规划教材和一般教材两类,参编作者分别按30分/万字和15分/万字计算;署名第一的主编(主审)和副主编(副主审)分别按20分/万字和10分/万字计算,署名第二的主编(主审)和副主编(副主审)分别按署名第一的降低1/3,以此类推。

5.专利。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最高分别记100分、80分、80分。各类专利署名第一的记最高分,署名第二的分值比第一的降低1/3,以此类推。

6.知识产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各类知识产权记分方法同发明专利。

7.标准(规范)。正式颁布执行的国家级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每项最高分别记100分和80分。各类标准(规范)署名第一的记最高分,署名第二的分值比第一的降低1/3,以此类推。

8.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通过国家级鉴定的记100分/项,通过省(部)级鉴定记60分/项,通过厅(局)级鉴定的记30分/项;团队成员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人贡献分配。

9.获奖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依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国家级最高奖记150分,省(部)级最高奖记100分,厅(局)级最高奖记60分;其他级别奖依次按相邻上一级别奖数额的70%记分。团队成员分值由负责人根据每个人贡献分配。

10.转让科研成果。各类科研成果若成功转让,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量化记分,以上交学院纯利润计算,每万元记20分。

11.我院教职工参与校外科研学术活动,成果完成单位中标有学院(中心)全称,且成果完成人中有我院教职工姓名,可纳入科研考核记分,否则不予记分。

三、科研工作量管理与考核办法

1.定额标准

(1)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分别计算:

 

正高级职称人员

100

副高级职称人员

80

中级职称人员

60

    (2)按照岗位性质类别折算系数:

 

专职人员

100%

兼任人员

50%

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相应职称定额标准×岗位性质类别折算系数

考核统计范围

学院在岗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

考核程序

个人应如实填写《科研工作量考核表》(附录1),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考核表由各部门汇总初审后送科研处审核、登记并公示。

5.考核时间与等级

(1)考核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具体标准:

 

未完成年度定额标准工作量

不合格

完成定额标准工作量,总分值在定额标准分值的100-150%之间

合格

超额完成定额标准工作量,总分达到定额标分值的150-260%

良好

超额完成定额标准工作量,总分达到定额标准分值的260%以上

优秀

6.科研工作定量考核奖励办法

(1)科研工作量是个人评优、岗位竞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专任教师除完成教学工作量外,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2)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达到优良等级的职工,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1:

科研工作量考核表

    年度     系部(处室)      同志科研工作量考核表

 

序号

所属类型

项目成果名称

级别

署名顺序或作用

承担教材字数

标准分

得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个人实事求是填写考核表,部门主管领导认真审核。

 

 

 

附件5:

科研经费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项管理、独立核算、分段考核、按期结项”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院财务账号,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科研经费按项目独立建账,实行跨年度滚动使用机制。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处和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以下统称主管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行使学院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职能,配合财务处归口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章  科研经费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 凡以学院名义承担,由学院教职工负责或协作,进行科学研究所获得的各级政府项目拨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经费和学院科研预算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经费,具体包括:

1.由国家、部委和省、市、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机构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与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含技术开发经费),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学院与完成人共同所有的成果或技术转让所得经费;

4.学院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5.各类捐赠的科研基金及校内各系(部)自筹(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纵、横向科研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与使用,应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纵、横向科研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要求或已批准的除外)。当下拨经费与预算经费有差异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任务书,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及时调整经费预算,并报主管职能处室和财务处审核,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劳务费:项目组人员的加班补贴和项目临聘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总额:纵向项目(包括学院立项项目,下同)自然科学类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5%,社会科学类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劳务费的支出必须是工作确实需要而实际发生的项目组成员加班补贴和聘用项目组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含学生勤工俭学费用),不得简单按比例随意编列。所有劳务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通过个人银行卡、以零现金的方式支出,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专家评审咨询费: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和评审时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专家评审咨询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咨询,国家级项目1500元/人天,省(部)级项目1000元/人天,厅(局)级8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咨询,按 300元/人次计发。专家评审咨询费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评审咨询时间与内容、领取签字等信息。专家评审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3.业务接待费:与研究活动有关的业务餐费与果品费(包括召开各种会议的餐费与果品费)。

业务接待费总额纵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横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业务接待费的开支要严格遵守上级和学院有关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要求,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接待费用。

4.差旅费: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包括调研考察、合作交流以及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差旅费总额纵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5%。差旅费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使用和开支,市内乘坐出租车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省外参加学术会议或调研应按学院出差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主管职能处室备案;省(部)级及以下项目原则不允许出境参加相关活动。严禁调研考察、合作交流之名公款旅游。

5.会议费: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不含餐费与食品费、专家评审咨询费)。

会务费总额纵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横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6.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费:因项目研发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的购置、租用、运输、安装、维修及实验室改装等费用。

要合理控制仪器设备等购置费的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除项目必须外,一般不得购置摄像机、照相机(含数码相机)、电脑、掌上电脑、打印机等大件贵重设备。所有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采购按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

7.委托费: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将部分研发、测试、加工等工作委托给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费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横向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委托业务必须按学院合同签审程序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费的转拨须经主管职能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审批,按合同约定的额度、方式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科研管理费:根据项目性质和来源,学院按项目实际到账金额,依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弥补全院科研管理工作经费不足、支持重点科研项目研发。具体提取比例见本办法第五章。

9.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申报、宣传、报奖、推广费;数据采集、文献检索费;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会费;国内(外)学术会议会务费;以学院名称署名的科研论文、著作、教材出版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完成奖励费及其他一般性办公材料购置、打印费等。

第七条 科研管理费纳入学院部门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补充以下经费不足:

1.学院科研管理日常工作经费。

2.学院层面的项目申报、宣传、报奖、推广经费。

3.重点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4.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

5.学术科研奖励经费。

6.学术讲座酬金。

7.举办学术周活动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主管职能处室、财务处设科研经费专帐,进行监管。

2.项目批准立项之后,负责人需及时到主管职能处室申请项目配套资金。

3.主管职能处室根据立项通知书对申请配套经费的科研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院长审批。

4.科研经费到位后,主管职能处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财务账号,由主管职能处室审核后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登记本。

5.项目配套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主管职能处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下拨项目配套经费:一般项目开题时拨3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50%,每个项目均预留20%的配套经费作为保证金,待项目结项后予以结算报销结清;学院项目经费数额以立项文件为准,原则上分为两次拨付,下达立项文件后拨付50%,剩余经费在结项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6.项目启动前,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到位情况和开支范围的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项目和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7.项目经费的审核、报销需持科研经费登记本,按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报销,每次经费的使用应当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则暂停经费的使用。在保证项目完成并符合财务政策的前提下,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合理使用。使用计划内正常支出,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到主管职能处室备案即可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金额超过2000元的须经主管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批签字;金额超过5000元的需经分管项目的学院领导和经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审批签字;金额超过50000元的需经院长审批签字。

8.项目结项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经费登记本交还主管职能处室存档。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科研经费登记本的项目,将缓拨后续经费;项目负责人变更调整的,原项目负责人须按相关规定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资料和账目清单等;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止或撤销研究项目的,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应按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票分别经资产管理处或院图书馆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报销流程。项目结项后,仪器设备移交资产管理处,图书资料移交图书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和借阅权。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十条 科研管理日常经费、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科研奖励经费、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学术活动开展经费等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凡属学院教职工主持承担的纵向项目,主管职能处室按财务实际到帐金额的1:1比例办理配套资助手续;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为相应级别的重点项目,则按1:1.5的比例配套资助。学院配套资助后国家级项目不足2万元的,学院补足2万;省(部)级项目不足1万元的,学院补足1万元;厅(局)级项目不足0.5万元的学院补足0.5万元;所有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上限为5万元。 

第十二条 各类子项目原则上不在配套资助之列。立项单位无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资助2万元;省(部)级项目1万元;厅(局)级项目资助0.5万元。

第十三条 学院一般项目资助3000元/项,学院重点项目资助5000元/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酌情给予已立项纵向项目或学院项目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学院分别按当年实际拨款到帐金额的5%和10%提取科研管理费;学院科研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纳入学院部门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跨年度滚动使用”原则,年度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累加至下一年度项目经费使用,直至项目终期结项验收合格。纵、横向科研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结项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在2个月之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开发、宣传、推广和项目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和完成人共同所有的成果或技术转让,学院按转让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由学院、系(部)、项目组按4:2:4的比例分成。系(部)分成部分用于补充系(部)办公经费不足或用于资助其他科研项目;项目组提成部分可由项目组自主使用。

 

第六章  科研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或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且第一署名人为我院教职工的科研项目结项后,可予以适当完成奖励。奖励资金从该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分别可奖励20000-30000元、5000-10000元、2000-3000元。其中遴选性项目取奖励金额上限值,委托性项目取奖励金额平均值,普惠性项目取奖励金额下限值。

第十九条  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或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且第一署名人为我院教职工的公开发表论文、著作、教材、专利、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学院予以适当奖励。

1.论文。国际期刊论文、国际索引论文、全国权威期刊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其他期刊论文分别每篇奖励2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200元。

2.著作。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编著和译著,按本人撰写字数计算,20元/千字。

3.教材。

(1)正式出版的教育部规划教材,按本人撰写字数计算,15元/千字。正式出版的一般教材,10元/千字。

(2)公开出版教材的主编、主审的第一署名人,按全书字数计算,2元/千字。

没有明确具体编写任务内容的不予认定,由学院资助出版、出版社付稿酬的教材不予奖励。

4.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5.知识产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知识产权,以授权证书为准,每项奖励4000元。

6.标准(规范)。正式颁布执行的国家级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和3000元。

第二十条  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或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且第一署名人为我院教职工的项目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等获奖成果,按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其他各级各类获奖成果,国家级一、二、三、四等奖分别奖励25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省(部)级一、二、三、四等奖分别奖励1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厅(局)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800元。 

申请以上奖励时,要提交奖励评选单位的纸质奖励文件和证书原件,或者提供评选单位官方网站查询网址,否则不予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