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校)校办产业管理工作,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关于加快推进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195号)和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总体定位是按照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思路,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与国家校办产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符合,抓好校办产业资源整合、体制创新和制度完善相关工作,走产学研发展之路,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转化平台,为学校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是学校投资的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资产公司职责,负责投资与管理校办企业。学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遵循校企分离与市场经济原则。校办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自主经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学校按照《公司法》履行出资股东的义务并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根据《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本办法适用条款执行。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校办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代表学校对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科研产业处(简称科产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企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八条学校投资设立资产公司,将所有经营性资产经评估后划转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负责投资校办企业,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行使出资方权利与履行出资方义务,并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学校通过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建设,按照“学校——资产公司——企业”的模式,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发展科技产业和科技成果在企业的转化,根据企业发展条件适时在校办企业允许企业管理层、科研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持有校办企业的股份。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公司法》,确定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2. 审议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 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目标责任书。
4. 审核资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国有经营性资产重大变动和利润分配方案。一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审定。
5. 确定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选。
6. 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7. 核准并考核校办企业保值、增值和上交利润指标。
8. 核准校办企业负责人考核、薪酬和奖励方案和校办企业薪酬方案。
9. 定期向学校汇报校办产业发展与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科产处是学校对校办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其职权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精神。
2.积极推进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办企业运行机制改革,拟定校办企业改革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负责制定学校校办企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校校办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校办企业申办、合并、变更和撤销的初审,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5.复核校办各企业的章程修订、改革方案、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
6.积极推进校办企业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校办企业产学研相结合。
7.组织校办企业各类人员的廉政教育、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改革研讨,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做好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年终考核;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8.归口管理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负责协调企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布置学校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为校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10.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合资源,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就业市场开拓。
11.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法人实体,根据公司法及校办企业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学校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2.依法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3.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合资源,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就业市场开拓,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高新企业。
4.根据投资的企业情况,负责推荐和委派董事、监事人选,负责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工作咨询和业务实绩考核评估,提出任免、更换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5.组织公开招聘、考察、考核企业经营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6.审批校办企业的财务制度,审核校办企业的工资总额,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汇总各企业的财务报表,汇总分析企业经营状况。
7.审议校办企业的章程修订、改革方案、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
8.负责制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和校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审查校办企业薪酬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自觉接受反腐倡廉教育,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廉洁自律。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汇报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制度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4.正确处理学校、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确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上交任务,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6.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劳动安全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责任事故。
第四章企业的申办、合并、注销与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的申办
1.申请设立校办企业,必须向科产处申报,经科产处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2. 校办企业的申办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市场分析报告;
(2)拟任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校在编人员;
(3)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4)拟任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主办单位推选,报科产处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5)原则上申办的企业主要业务须与学校学科及专业优势紧密结合,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及市场需求。
3. 由申办单位和承办负责人向科产处提出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4. 申办企业经批准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的注销与合并
1.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合并:
(1)管理不善,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院(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其它问题的;
(3)学院(中心)从校企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进行调整的;
(4)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2. 校办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 校办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或合并时应首先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申请报告应上报科产处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解散撤销或申请合并的原因;
(2)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3)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5)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4. 校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程序如下:
(1)由校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经资产公司审核同意,提出处理方案;
(3)报科产处审核同意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由科产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和资产公司等共同对其进行清算,确定清算方案并报主管副院长;
(4)主管副院长同意,报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学校;
(5)经学校同意,由学校下发文件同意该校办企业注销或合并;
(6)获准注销或合并的校办企业依据文件向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的变更
1. 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应先向科产处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注册资金增减不满50万元的由资产公司审批;注册资金增减在5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审核,学校批准。
3.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企业性质变更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校办企业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校办企业职工的管理
1.校办企业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只有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人为在编职工,但因根据实际需要,关键核心技术人员可为在编人员,其它人员采用企业劳动合同制。
2.在编人员的人事工作由科产处统一归口管理,配合学校人事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人事、工资、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进行管理。
3.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高水平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相应执业资格的企业急需人才,需要解决学校事业编制的,在核定事业编制内,需报请科产处同意签字,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依照学校人才招聘(引进)程序进行。
4.校办企业中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其人事关系仍由学院(中心)负责管理,其工资、补贴等均由企业承担,凡遇国家调资时,按相应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将其工资变动情况纳入工资档案,由学校人事处书面通知科产处,再下发校办企业;奖金和绩效工资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和本人工作业绩根据各企业批准的薪酬制度发放。社会保障、工会福利及医疗保险等由企业按学校有关标准自行负责办理,每季度向科产处上交报表。退休后回学校,其待遇与学校退休职工相同。
5.对于校办企业在编职工的职称评审,学校按照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申报,按其岗位设置予以聘任;在校产岗位和学校其他岗位双向流动的教师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其在校办企业的本专业工作视为岗位工作经历。
6.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来源于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岗位。允许有条件的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办企业与教学、科研岗位之间的合理流动。校办企业中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要求调往其他企业,经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同意,报学校人事处、科产处批准,方可办理。
7. 在各类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在编正式职工,除完成本岗位职责外,还应该履行学校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均应按人事隶属关系参加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
1.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当相对独立于学校。除学校委派到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资产公司应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使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委派到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
2.资产公司下属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不纳入学校干部管理序列。原企业中,由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干部,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退出领导岗位的,享受与学校同类人员的待遇,按学校干部人事管理统一调配安排工作;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干部人事档案职务级别不变,并保留申请竞聘校内相应领导岗位的资格。
3.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必须是专职人员,原则上为学校在编职工。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需报领导小组批准。经理有权推荐副职,需上报资产公司同意;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有权依照程序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委派财务人员除外),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聘用人员的管理
1.企业具有合同制人员的职数确定、聘用和辞退权,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权,企业职工实行合同制的劳动用工制度,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应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民事法律与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企业自行负责本单位的人员聘用计划、员工培训、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3.企业聘用员工一般不超过3年。聘用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企业应为其办好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超过3年以上的聘用员工须上报资产公司备案。
4.聘用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聘用员工的工资或待遇,合同应予以明确规定。
5.企业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从事有危险工作的聘用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聘用人员可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工会、文体活动。
6.企业对聘用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企业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聘用员工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企业应及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和支持企业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其制度必须上报资产公司审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第六章校办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财务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各校办企业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帐目,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成本利润等。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有权向校办企业委派财会人员,领导小组委托资产公司负责财会人员委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企业按照规模和管理需要可分别采取设立财务部(室)、设立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采用财务代理制或由资产公司财务代管等方式。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别单独设立,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证和一定的财会工作经验,其上岗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掌握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按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每季度向科产处、领导小组报送财务季度报表,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的财务报告;按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或学校布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资产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校办企业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分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制度,报资产公司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校办企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挪用学校资金,严格与学校财务独立,学校不得为校办企业垫付任何资金,学校与校办企业确有资金往来需要的,必须遵循市场原则并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校办企业不得为校外单位贷款或提供担保。校办企业向银行贷款或校办企业间的贷款担保须经资产公司同意,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校办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校办企业工商年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税务年检等,凡国家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的,学校委托科产处具体承办。经科产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
第三十四条校办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书面向资产公司申报,经考察评估同意,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报资产公司审批,方可注册。
第三十五条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固定资产账。每年年检时,校办企业应如实向科产处申报固定资产现状。资产公司负责考核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三十六条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保管好企业信息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信息档案包括:
1. 企业管理档案:企业申请设立、注册、变更、重组、联营、注销文件以及经营合同、协议书等。
2. 企业人事管理档案:干部任免、聘任,在编职工上岗、离岗,聘用人员的聘任、解聘和临时用工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等文件。
3. 企业财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等。
第八章考核管理与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校办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科产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2.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3.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
4.企业对学校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实物,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5.企业获奖、科研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企业上交利润指标依据资产投入金额及企业经营状况确定,随着企业的发展,上交利润原则上要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超额完成目标管理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企业未完成年度经营任务指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经济指标下滑严重的,要视情况扣减经营者的绩效奖励。
第四十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经营者要努力维护投资者、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情节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
1.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报表,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合理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3.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利益有严重冲击,对教学、科研有严重干扰,经警告不改正的;
4.企业负责人考核不合格或因玩忽职守,资不抵债,决策失误,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校办企业探索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期权激励、年薪制、科技成果入股、技术入股等激励机制。校办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计上述各种激励机制,上报资产公司审查,领导小组审批,学校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科技成果可以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种优惠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均适用于校办企业。
第四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校办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办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创办新的校办企业,为校办企业增资扩股,发展壮大校办产业,为学校发展筹措经费。
第四十七条校办产业发展基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可以委托资产公司负责运营。
第四十八条校办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
1.由学校划拨一定基数的资金;
2.每年从校办企业分配给学校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划入基金;
3.社会和校友捐赠;
第四十九条校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