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和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暂行)

作者:时间:2014/04/30 00:00:00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认真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112号)精神,正确引导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1.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按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都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5.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6.发现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要及时制止或举报。

第四条对以下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将进行严肃处理:

1.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编造或者篡改文献、数据或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学术活动,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8.在项目组织申报、中期检查、解题验收等环节中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学风建设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受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并组织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学风建设办公室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纪委负责人(7—9人)组成,学风建设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处。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调查时要严格按程序执行,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举报材料,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对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并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法律顾问应积极配合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组织调查和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院院务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1.根据认定事实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1.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由此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三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2.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决定要在校内公开,欢迎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